close

   【深圳商報訊】(記者 包力 通訊員 羅雲)去年9月,14歲的學生羅某某在騎自行車時與臧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而受傷,在羅某某受傷住院治療期間,為了讓羅某某不落下學業,家裡為其聘請了家庭教師進行補課。針對補課產生的費用是否應該得到賠償的問題,雙方產生爭議訴至法院,羅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校學生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正常接受學校教育,產生的補課費用1.6萬,屬於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當得到賠償。
   2012年9月26日,在南山區創業路文心五路路段人行橫道,臧某駕駛被告深圳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車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羅某某發生碰撞,造成羅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交通事故臧某負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發生時,臧某系履行被告深圳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職務行為。在庭審中,臧某確認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了羅某某自行車損壞,羅某某稱該自行車已經無法使用,臧某稱該自行車損壞不大。
   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羅某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羅某某主張其因住院耽誤了課程,請求被告支付補課費16200元,羅某某提供了發票證明其主張。
   羅某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護理費、補課費、後續治療費等共計150680元,被告深圳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被告臧亮承擔連帶責任。  (原標題:學生被撞獲賠1.6萬補課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83vifhf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